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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不给加班费?
2013-07-05 11:20:47 来源:
◎案件简介:
2006年,市民李某到一家集体企业工作,后因单位效益不佳,李某被安排回家待岗,单位为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年初,李某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为司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可由于工作繁重,李某在该外资企业基本没有休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2013年3月,该外资企业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拒绝了李某提出的支付加班费请求,理由是李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本案的焦点在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工资待遇受不受法律保护。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形:①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②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却不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为另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并无禁止性的强制规定,但又未进一步对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资待遇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从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应当得到相应回报的角度上来讲,李某在该企业加班加点工作,企业就应该按照劳动标准向李某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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